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 原告
-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鎮律師
- 被告
- 彭蓓珍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命兩造於114年4月21日前提出原告112年、113年之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足以知悉原告該2年度財務狀況之資料供本院參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