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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被告
彭蓓珍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命兩造於114年4月21日前提出原告112年、113年之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足以知悉原告該2年度財務狀況之資料供本院參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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