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蔡寶樺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 告 林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籍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品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