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468號
- 原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訴訟代理人
- 潘品樺
- 被告
- 許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7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