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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596號

返還電信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告
于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41元,及其中新臺幣5,195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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