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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4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告
天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7,88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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