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545號
- 原告
-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樹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惟被告已於114年4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