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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5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樹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惟被告已於114年4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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