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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80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夏鋼毅
被告
洪銓均(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3年11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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