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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8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夏鋼毅
被告
林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在新竹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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