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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柯秉燦

  • 原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 被 告 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秉燦 訴訟代理人 柯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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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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