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
- 原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禹涵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媚
- 被告
- 倪子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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