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慧
- 上訴人
- 即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高吳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判命「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000元,及其中252,000元,被告智皓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被告高吳棟自113年11月18日起;暨其中86,000元均自114年5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而本件上訴利益為3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