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許容慈
- 原告羅雅妃即典恆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羅雅妃即典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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