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皓
原告因請求給付取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雪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