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添旭
訴訟代理人
范植純

郭蓓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富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6,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