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添旭
- 訴訟代理人
- 范植純
郭蓓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富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6,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