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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原簡字第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榮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曾榮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248元,前經核定在卷並已確定(原訴卷第19-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原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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