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原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榮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曾榮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248元,前經核定在卷並已確定(原訴卷第19-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