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07號

給付維修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聲請人
錦泰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闕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凱旋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維修費用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366,000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