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闕麗華
- 原告錦泰山莊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錦泰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闕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凱旋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維修費用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366,000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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