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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9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聲請人
大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59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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