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215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被告
- 林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籍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