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222號
- 原告
- 李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戴素芳
- 被告
-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淵
- 被告
- 徐浩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