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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被告
高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倫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9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在卷可按,是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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