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473號
- 原告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釧溥
- 訴訟代理人
- 曹恩銘
- 訴訟代理人
- 邱子媛
- 被告
- 靜心禮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2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6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