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596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威
- 被告
- 于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41元,及其中新臺幣5,195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