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44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
- 被告
- 天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7,88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