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黃彥豪

  • 原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拾捌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566號原 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訴訟代理人 謝凱廉 被 告 拾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營廣告代操(投放)服務,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與原告簽訂「穿透行銷廣告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購買「Facebook廣告代操」服務,合約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每月預計投放新臺幣(下同)30,000元,每月廣告代操費用為廣告投放金額之20%再加計5%營業稅(即6,300元),於次月5日結算前個月服 務費用,再於次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並依約先後於2週內投 放22,171元,詎被告於113年9月13日無預警將原告退出兩造溝通及聯繫用群組,原告只好暫停執行投放廣告,且被告亦未依約於113年9月10日前給付原告執行前開服務所生費用,嗣於113年11月1日被告才向原告表示,認為原告未執行廣告投放、廣告投放執行成效不彰等語,原告對此向被告解釋因才執行投放第1期,效果本起初不好,甚且僅執行2週,然後被告又對原告訊息已讀不回,原告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委託原告網路行銷投放Facebook廣告,原告確實依約在Facebook投放廣告,然原告提供被告後台數據,單筆獲客訊息成本高達800多元,比被告個人投放數據 單筆獲客訊息成本不超過200元,成效還要差得多,被告不 能接受,認為沒有收到專業服務,不符合被告需求,故未繳納任何費用給原告,並不再同意原告投放廣告,並主張解除契約,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於Facebook上為行銷推廣,本質著重廣告投放,以約定完成廣告投放作為主給付義務內容,亦即所側重者為投放工作之完成,並非授權其獨立處理事務,且投放平台選擇均為被告指示,方由被告給付對價,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先予說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影本及收件回執、系爭契約影本、社群平台截圖、廣告投放成效報告表、首期款電子發票證明聯、LINE訊息對話紀錄、廣告投放後台數據等件為證(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6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1-58頁),且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及 到庭陳述,亦自承簽署系爭契約之事實及原告確有依約於Facebook為投放廣告等情,再原告業已為被告投放Facebook廣告之金額為22,171元,亦有Facebook報表在卷可查(見司促卷第25頁),上情均堪認定。 ㈢被告固主張已解除契約,惟查: ⒈按「…乙方(按:指被告,下同)不得以廣告執行成效不佳等 類似因素,無故解除合約…甲方(按:指原告,下同)將不退回乙方已付之廣告費用,並得向乙方收取本合約原合約期間廣告投放之廣告服務費」,系爭契約第5條第2點定有明文。另按承攬契約,除有民法第494條、第502條第2項、第503條所定情形或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倘許定作人依一般債務遲延之法則解除契約,則承攬人已耗費勞力、時間與鉅額資金,無法求償,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且非衡平之道。關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者,除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外,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一般情形,期限本非契約要素,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者,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行為,且經當事人約定承攬人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如有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係指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兩造間並無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503條所定情形(即系爭契 約並非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點,兩造業已合意不得以成效不佳解除合約,已如前述,則被告以成效不佳為由解除契約,已非可採。再成效與否與服務是否專業,二者間並無當然事理關聯性,且被告亦無提出客觀之具體數據、資訊或資料佐證,供本院參酌,究竟何者成效為佳,何者為不佳,是否所稱成效不佳,已達業界常理所難以容忍之地步,亦或幾近未提供服務,被告未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契約亦無有特別訂定以成效的點擊率、曝光次數以及觸及人數、單筆訊息成本等,來決定是否給付。綜上所述,被告自不得解除契約,或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款項。 ⒊按「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此與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者迥異」、另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自應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本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可資參照」(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860號、95年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契約第5條為約定合約終止及違約責任,其中第5條第2點已明定不得解除契約,則系爭契約第5條第2點後段所謂「…否則乙方同意及知悉,甲方將不退回乙方已付之廣告費用,並得向乙方收取本合約原合約期間廣告投放之廣告服務費」等語,應指系爭契約終止後之效果而言。被告於113年9月13日將原告退出兩造溝通及聯繫用群組,稱其不再同意原告繼續投放廣告,原告亦停止執行投放,足見兩造已無意繼續履行系爭契約,就此客觀探求當事人真意,可認被告之真意係終止契約,且為原告所接受,系爭契約既已合意如上約定,是被告自然應受契約效力拘束,原告得向被告收取本合約原合約期間廣告投放之廣告服務費。 ⒋系爭契約預計投放30,000元,原告已投放22,171元,惟其既於113年9月13日終止,剩餘7,829元尚未投放部分,原告已 毋庸提供服務,且依照系爭契約第5條第2點後段約定,原告仍可請求原合約期間廣告投放之廣告服務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00元(計算式:30,000×0.2×1.05=6,3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綜上,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系爭契約原合約期間廣告投放之廣告服務費6,300元,此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約定113年9月10日前給付服務所生費用,是本件應已屆清償期,而被告迄未給付款項,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未逾原告 得請求之範圍,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00 元及自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凃寰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