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8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
被告
簡晉偉即陽光通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3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5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