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81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晏莙
- 被告
- 簡晉偉即陽光數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2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6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