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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容慈

  • 被告
    張銘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銘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雅妃即典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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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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