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8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緯
- 被告
-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聖
- 被告
- 鄭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以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金銘之戶籍即住所在新竹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數人之住所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龍潭區,共同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