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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

給付車輛使用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禹涵
訴訟代理人
許雅媚
被告
倪子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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