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葟諺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葟諺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芷彤等間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351,57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 備註 李芷彤 34,3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起訴後所生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杜苡瑄 34,615元 周月卿 38,500元 高如萍 34,300元 崔芳榕 37,730元 張喻甯 34,300元 張漪霞 34,300元 楊欣樺 34,615元 葉麗華 34,615元 譚令玫 34,300元 合計 351,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