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李陸華
- 法定代理人徐家祥
- 當事人吳嘉慶、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吳嘉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9960元本息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14萬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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