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林易勳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連程顥 被 告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民國114年7月7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4年7 月2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艾凡尼公司)邀同被告蘇欽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A車 及B車(下合稱系爭租約);詎艾凡尼公司就A車部分自113 年4月27日起、B車部分自113年4月30日起,均未依約給付租金,原告已於113年7月11日催告艾凡尼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艾凡尼公司均置之不理,原告嗣已於同年月18日終止系爭租約並取回A車及B車,艾凡尼公司迄未給付積欠租金(A車 部分新臺幣(下同)55,760元、B車部分95,590元)及車輛 折舊損失補償金(下稱損失補償金),爰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租金及損失補償金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新北都鈴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汽車訂購合約書、新店郵局存證號碼000489號存證信函暨回執、還車確認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35、37至53、55、57、117至128、129至131頁),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 三、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依系爭租約第10條第A項約定:「承租人如有違反以上各項義務或本契約任何約定條款、或信用狀況發生不良變化等情事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或逕自取回租賃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應無條件付清全部積欠租金及其他應付之款項,及賠償出租人車輛牌價25%之折舊損失,和因請求履行本契 約義務所衍生之費用。」審酌上開約定內容,可認損失補償金之性質係因承租人於約定租賃期間內發生違約情事,為計算租金以外出租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性質上應屬於民法第250條所定之違約金,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第115頁)。又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失補償 金,雖非無據,然原告已於113年7月18日取回A車及B車,則原告固未能如預期取得尚未到期之租金,惟原告仍得另就A 車及B車為使用收益,是衡酌原告實際所受損害及預期可受 利益等情,認原告請求前開約定數額之損失補償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為按車輛牌價5%計算。而A車之牌價為920,000元、B車之牌價為1,930,000元,此分別有車輛訂購合約書可憑(本院卷第53、55頁),故原告得請求之A車損失補償金為46,000元【計算式:920,0005%=46,000】、B車損失補償金 為96,500元【計算式:1,930,0005%=96,500】。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積欠租金及損失補償金,經原告陳明以履約保證金依序扣抵損失補償金及積欠租金後(本院卷第138頁),原告已無餘額得向被告請求。至A車部分之履約保證金尚餘88,240元【計算式:190,000-46,000-5 5,760=88,240】,B車之履約保證金尚餘207,910【計算式: 400,000-96,500-95,590=207,91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1 5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㈡12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每月租金 履約保證金 1 RFC-8196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 112年9月27日起至117年9月26日止 20,400元 190,000元 2 REA-885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 112年10月31日起至117年10月30日止 36,300元 400,000元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租賃標的 A車 B車 積欠租金 55,760元 95,590元 損失補償金 46,000元 96,500元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0元 0元 履約保證金餘額 88,240元 207,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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