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755號
- 原告
-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被告
- B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陳彥鳴律師
許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其中新臺幣1,3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遭被告以言語性騷擾,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本件判決關於原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爰不予以揭露記載,並將原告及其親屬即被告之姓名以代號標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112年6月6日間在臉書公開社群平台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多則言論,對原告構成誹謗、侮辱及言語性騷擾,並外洩原告個資,侵害原告名譽權,影響原告人際關係及身心狀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為被告之嬸嬸,被告因求學緣故,長年於泰國生活,經胞弟告知原告為使祖母搬離,於家中與被告之父親與胞弟有激烈口角,甚至對祖母咆哮並動手推擠胞弟,一時義憤而在社群平台發表情緒性言論,不爭執有對原告如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情事,但否認有言語性騷擾及洩漏個資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有對原告為公然侮辱及誹謗之行為。經查,被告於臉書公開社群平台或對第三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以「狗屎」、「狗屁眼」、「臭賤雞巴嘴」、「陰道異味」、「北七」、「長毛的屁眼」、「一起幹爛」、「臭豆腐」、「八門齊開/一雙美腿開開合合」、「小賤人」、「毛屁眼」、「狗男女」、「狗婊子」、「Bitch」、「沒家教」、「破洞的麻」、「幹你娘」、「臭婊子」等極具羞辱性質之字眼辱罵原告,又以「偷客兄」、「討客兄」、「偷內褲」、「剋死老公、嫂子的老公、婆婆的老公」等不實言論指摘原告,對原告名譽構成侵害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公然侮辱、侮辱及誹謗之侵害名譽權行為,堪以認定。
㈡被告有對原告為性騷擾之行為。
1.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等其他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違反其意願」、「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亦應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事實,就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之主觀觀點、感受及認知,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就個案具體認定,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行為人的意圖並非該條所稱性騷擾的成立要件)。
2.經查,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7、9、10所示之言論,乃係以「在我家被我的精液射滿你的臭賤雞巴嘴」、「我想念你的腳/摩擦我香蕉」、「八門齊開 一雙美腿開開合合/猶如我的霜花大紅棍」等性相關之言論羞辱原告,違反原告意願,損害原告人格尊嚴,堪屬對原告性騷擾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言語性騷擾,乃屬可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洩漏其個資,為無理由。原告雖主張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7、18、19所示之時間,於臉書社群平台公開其照片及帳號,洩漏其個人資料云云。然查,觀諸原告所提供之臉書截圖(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可知被告所公開之資料,乃為原告自行於社群平台公開之照片及所使用之帳號,且原告之帳號即是以原告本名作為其暱稱,故上開照片及帳號資訊均為原告已公開之個人資料,是被告轉貼上開公開之個人資料,難認有何洩漏個人資料之情形可言,是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主張,為無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2.經查,原告因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破壞原告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使原告受有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因而感到痛苦,故其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之次數高達20次,且言語內容極具羞辱性質,對原告所造成侵害之程度甚高,再參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被告雖請求分期清償,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定。然前開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得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之職權,非認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所命給付,其性質非須長期間始得履行,復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給付,被告亦未證明其有何依上規定得命分期給付之相關事實,是其請求分期清償乙節,無從憑採。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就該部分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1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布時間 內容 證據所在頁數 原告主張遭侵害態樣 1 112年5月28日19時39分之2分鐘前 「狗屎○○○(即A女姓名)」「就算你有屁毛 也是你家的事」 本院卷第19頁 公然侮辱 2 112年5月28日20時1分之7分鐘前 「我嬸嬸偷客兄的事不是我說出去的 我叔叔外面養小三小四小五 還喜歡幹狗屁眼的事 我永遠幫你記住」 本院卷第19頁 誹謗、公然侮辱 3 112年5月28日20時2分 「○○○(即A女姓名)滾出老子家 不然就等著在我家被我的精液射滿你的臭賤雞巴嘴」 本院卷第21頁 公然侮辱、性騷擾 4 112年5月28日20時5分之10分鐘前 「叔叔 說話算話 下輩子挑一個好一點 陰道沒有異味 注重衛生 懂得打理屁毛的好姑娘」 本院卷第21頁 公然侮辱 5 112年5月28日20時5分 「我嬸嬸偷客兄的事不是我說出去的 我叔叔外面養小三小四小五 還喜歡幹狗屁眼的事 」、「北七」 本院卷第23頁 誹謗、公然侮辱 6 112年5月28日20時9分之7分鐘前 「幫我叔叔討公道 他老婆討客兄」、「邊吐邊用手機打給我說幹」 本院卷第23頁 誹謗、公然侮辱 7 112年5月28日20時32分之3分鐘前 「臭雞掰狗才想幹的○○○(即A女姓名)我想念你的腳 摩擦我香蕉 你長毛的屁眼 有種腐爛的味道」 本院卷第25頁 公然侮辱、性騷擾 8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之6分鐘前 「兄弟一句不解釋 大家一起幹爛○○○(即A女姓名)」 本院卷第25頁 公然侮辱 9 112年5月28日20時57分之18分鐘前 「老子要出書寫我嬸嬸的臭豆腐」、「臭雞掰狗才想幹的○○○(即A女姓名) 我想念你的腳 摩擦我香蕉 你長毛的屁眼 有種腐爛的味道」 本院卷第27頁 公然侮辱、性騷擾 10 112年5月28日20時57分之36分鐘前 「○○○(即A女姓名) 八門齊開 一雙美腿開開合合 猶如我的霜花大紅棍」 本院卷第27頁 公然侮辱、性騷擾 11 112年5月28日20時57分之41分鐘前 「有人說我嬸嬸偷你的內褲」、「嬸嬸這個小賤人」 本院卷第29頁 公然侮辱 12 112年5月28日20時58分之43分鐘前 「養的不止我阿姨 還有我叔叔 前妻的毛屁眼」 本院卷第29頁 公然侮辱 13 112年5月29日16時35分之4分鐘前 「○○○(即A女姓名) ○○客兄 狗男女百年好合」 本院卷第31頁 誹謗、公然侮辱 14 112年5月29日16時41分之1分鐘前 「狗婊子○○(即A女名字) 剋死她老公 剋死她嫂子的老公 剋死她婆婆的老公」 本院卷第31頁 誹謗、公然侮辱 15 112年5月29日16時46分 「叔叔聽我說 你的 Ex Bitch.○○○(即A女姓名)跟○○○偷客兄」 本院卷第33頁 誹謗、公然侮辱 16 112年5月29日16時57分之26分鐘前 「○○(即A女名字) ○○客兄 狗男女」 本院卷第33頁 誹謗、公然侮辱 17 112年5月29日18時30分之7分鐘前 轉貼原告臉書照片及帳號,並記載「無條件放棄殘餘價值請家人帶回去」、「超級沒家教」 本院卷第35頁 洩漏個資、公然侮辱 18 112年5月29日22時23分之5分鐘前 轉貼原告臉書照片及帳號,並記載「無條件放棄殘餘價值 請家人带回去 林北部知道怎麼修理破洞的麻」 本院卷第35頁 洩漏個資、公然侮辱 19 112年6月3日15時42分之5小時前 「我要幹你娘 這是我跟你媽的事 小朋友才有資格發言 其他人到底關你屁事?」(下有原告更新的大頭貼照) 本院卷第37頁 洩漏個資、公然侮辱 20 112年6月6日 私訊兩造親友並發表「前妻是臭婊子」的言論 本院卷第37頁 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