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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7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顏少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盛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源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無具體金額,是本件仍欠缺法律上程式,如原告不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書寫,亦可詢問熟稔法律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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