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773號
- 原告
- 顏少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盛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源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無具體金額,是本件仍欠缺法律上程式,如原告不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書寫,亦可詢問熟稔法律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