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 原告
-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竣存
- 訴訟代理人
- 顏詒軒律師
- 被告
-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瀞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