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莊竣存、曹瀞文
- 原告群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存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瀞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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