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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存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瀞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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