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蔡寶樺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潯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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