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聯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興
- 訴訟代理人
- 周乃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