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城快樂家管理委員會、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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