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58號
- 原 告
-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渥
- 訴訟代理人
- 莊宏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68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