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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容慈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訴訟代理人
莊宏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68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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