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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
複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民國114年1月15日終止委任)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慧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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