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71號

給付取消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原告因請求給付取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雪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