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三桂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冠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佩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