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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合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大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94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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