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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6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欣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06元,應徵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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