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李正漢
-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欣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06元,應徵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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