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 原告
- 深坑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佘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有捷律師
- 被告
- 陳宏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13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