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陳政逸
- 原告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訴訟代理人 曾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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