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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7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訴訟代理人
曾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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