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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 原告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13號原 告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嘉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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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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