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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退還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李芷彤
原告
杜苡瑄
原告
周月卿
原告
高如萍
原告
崔芳榕
原告
張喻甯
原告
張漪霞
原告
楊欣樺
原告
葉麗華
原告
譚令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葟諺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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