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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5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共有人所有權部)正本、地籍圖謄本影本。

二、查報被告劉○○等四人之真實姓名、地址;並提出記載各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查報預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占用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位置(以地籍圖影本繪製)。

四、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預估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鑑定交易價額或實價登錄價額),為暫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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