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4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6,43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0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6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6,437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72元,扣除已繳納19,869元,尚應補繳18,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核定價額 (新臺幣)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156,437元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法及說明: 一、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查報系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000地號)土地之鑑定交易價額或實價登錄價額,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拒未提出,僅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參酌鄰近之○○段000地號土地於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1,000元(見本院卷第39頁實價登錄紀錄),然市場上實價登錄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約406,000元(見本院卷第39頁實價登錄紀錄),可見土地公告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甚多,尚難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實際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 二、經本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110年1月至114年10月期間之惠國段土地相關實價交易紀錄,除○○段000地號於110年1月之交易外 ,其餘多筆交易均為親屬間之特殊交易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見本院卷第39頁),尚難作為系爭000地號正常交易價額之參考。故本件參酌○○段000地號於110年1月之實價交易價額約406,000元/㎡及公告現值比例予以推算系爭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系爭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3,156,437元,計算方式如下: ㈠○○段000地號於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201,000元/㎡(見本院卷第41頁),系爭000地號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73,563元/㎡(見本院卷第43頁),二者比例為1:0.8635(173,563÷201,000=1:0.8635),依此比例計算系爭000地號於110年1月之市○○○○○○○0000000○0○○○○段00000地號110年1月市場交易價額406,000×0.8635=350,581)。 ㈡系爭000地號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73,563元/㎡,114年1月公告現值為213,186元/㎡(見本院卷第43、37頁),比例為1:1.2283(213,186÷173,563=1.2283);而系爭000地號110年1月之市場交易價額約為350,581元/㎡,依上開公告現值增幅比例計算系爭000地號於114年1月間之交易價值約為430,619元/㎡(350,581元×1.2283=430,619,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依原告查報系爭000地號土地被占用面積約7.33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依114年1月市場交易價額約每平方公尺430,619元計算,系爭000地號遭占用面積7.33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156,437 元(430,619×7.33/㎡=3,156,437)。 四、綜上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6,437元。